經過審慎平衡消費者和企業之間的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實施了19年之后迎來首次大修。據悉,對企業影響最大的“懲罰性賠償上不封頂”最終沒有進入修訂草案,取而代之的則是將原有賠償上限由兩倍調高至“三倍封頂”。法學界認為此條款有較大修改空間,仍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再限制賠償倍數,可以采取“上不封頂”的原則(4月20日《中國經營報》)。
從2009年國家工商總局牽頭啟動消法的修訂工作以來,學界和消費者對“懲罰性賠償”條款入法呼吁頗多,最終未能寫入修訂草案,不免令人失望。現行消法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九項權利。消法之外,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但消費者缺少實現權利的能力和途徑,根源就在于“懲罰性賠償”缺失。
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但是,高昂的維權成本和低微的維權收益,讓廣大消費者不得不放棄法律維權的途徑,最終選擇無奈的沉默。一起消費訴訟的成本,包括立案費、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產品檢測費等一 系列費用,此外,時間成本亦不可小覷。如此高昂的維權成本,如果對應的是一袋奶、一個面包、一瓶酒價格的兩倍或者三倍賠償,那么很多人顯然就會放棄法律維權。與之相對應的,則是不法商家的有恃無恐。
即使法律賦予消費者再多的權利,如果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實現,那么也是水中月、鏡中花,徒具觀賞性而已。更重要的是,在經歷了現行消法規制市場的19年后,這種消費者無力、不法商家有恃無恐的對應情勢,已經漸漸積淀成一種無語的局面,給雙方都帶來了一種習慣性的心理暗示。修法的目的,就是要打破不合理的既成關系,平衡出一種公平的利益格局。賠償上限由兩倍調高至三倍封頂,顯然無助于改善目前的格局。
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供應的主體已經占滿了市場,達到了無以計數的數量,但至少其中一部分處于低端發展模式,現在確實到了“打造升級版”的階段——優勝劣汰,提高質量。所以說,從促使企業產品升級的角度看,新消法也應該引入“懲罰性賠償”這一國際通行的法律制度。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