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政治:執行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之一,是審判工作的延續,是實現債權人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案件即使已經得到公正審判,若不能有效執行,也就無法完全實現公平正義。因此,執行的最終效果,事關法律的權威與尊嚴,事關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然而,“執行難”已經成為司法工作中長期普遍存在的問題。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之一。據統計,全國法院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80%以上案件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不到5%,消極等待強制執行的約占15%。
解決“執行難”這一深層次問題,最終要依靠制度力量。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強制執行的法律規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監控和制約逃廢債務的行為,這也助長了逃債賴債、抗拒執行之風。只有健全制度機制,加大懲戒力度,提高惡意逃債者的失信成本,才能促使其主動履行債務、回歸誠信。一些地方法院應時而動、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執行黑名單”制度,將嚴重失信的被執行人編立名冊、予以公布,或者提供給銀行、政府部門等在貸款發放、行政審批等事項中作為信用憑據,從而達到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督促其自覺履行義務的目的。如北京法院網開通“不履行義務信息”專欄,公布“黑名單”;河南法院集中開展“曝光賴賬戶活動”;湖南、浙江、重慶等地積極開展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實踐,取得了良好效果。
為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各地法院實踐經驗,出臺《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針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確立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制度,真正做到讓失信者“無處遁形”。
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制度的確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一是有助于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人民法院通過執法辦案所掌握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具有極高的權威性,是社會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將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公布于眾,讓這些失信者的生產、生活處處受限,真正感受到不信不立、不誠不行,從而推動全社會的誠信體系建設。二是有助于破解執行難題。通過發揮信用懲戒作用,使被執行人的信用好壞和其經濟利益、個人名譽、交易機會、生存空間等直接聯系,建立“守信者贏,失信者虧”的評價體系,讓被執行人在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限制,使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迫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起到促進執行的效果。三是有助于推動法律的實施。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制度就是落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的具體舉措,便于該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根治失信行為是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制度的落實,同樣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參與和相關制度的不斷完善。首先,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努力形成治理失信行為的社會合力。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廣泛參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道德、輿論、教育等多種手段,多管齊下,多措并舉,真正讓失信者“一處失信,多處受制”。特別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要加強與人民法院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嚴格限制,努力增強失信懲戒的有效性、準確性。其次,不斷完善制度機制,加大失信懲戒力度。進一步完善法院與有關職能部門之間快捷有效的信息鏈接,打破條塊分割的信息管理體制,實現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與有關部門信用信息的公開互動、資源共享和成果共用,夯實社會信用制度和誠信體系的信息基礎。最后,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調整政策措施。密切關注、積極應對實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制度乃至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動向,建立科學有效的制度評估機制和信息反饋收集機制,切實增強制度的系統性、科學性和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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