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商標法》,作出了一項正本清源的規定,厘清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
與其說是厘清,不如說是掃盲。“馳名商標”概念風行多年,在公眾心里形成了一種認知,就是從字面理解它,無非是著名、知名之類。某企業說它的某商標“馳名”,就是想說它這是名牌。然而,這么多年下來,我們卻被告知誤讀了,理解錯了。
原來,“馳名商標”僅是一個英譯詞,其含義僅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與產品質量、品牌美譽無關,不是榮譽稱號。在“巴黎公約”中,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是“對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其未注冊的地區或領域提供特殊保護的制度”。我國1985年加入這一公約,2001年時增加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后確立保護制度,其本意與國際慣例一脈相承,僅僅是對商標的一種保護措施。
然而,其后舉國上下都有意無意地發生了誤讀,使它變成一種“榮譽稱號”。馳名商標制度確立前20年,商標局和商評委總共認定了不到300件馳名商標;但在此后10年間,馳名商標認定數量超過4000件。而一些地方政府則將申請馳名商標當作“政績工程”,企業和品牌一旦掛上馳名商標稱號,便一品得道、眾品升天,大牟其利,大發其財,卻把公眾蒙在鼓里。
10余年后的厘清,讓消費者明白原來上了一回當。但是,這些年形成的對馳名商標的固有心理認知,又豈會由此輕易消退?有這個心理認知市場,焉能沒有企業借以牟利?馳名商標不讓入廣告,那用“著名商標”成不成?或者就用“知名”“家喻戶曉”之類行不行?如果法無明文禁止,公眾又認,企業又怎會不打此旗號,不叫“馳名商標”又有什么打緊?
正如專家所言,“在翻譯時用了馳名商標這個詞,確實容易引起歧義”。在10多年的廣告轟炸下,消費者的想當然,使得“馳名商標”禁入廣告后必然留下廣告市場真空,不及時對這一真空作出明確界定與規約,“馳名商標”就可能出現各種變種,繼續承接公眾的心理認知需求。
而從概念論爭的終極層面看,撇開“馳名商標”這一概念的特定內涵,在消費者一般性理解意義上,某個商標能不能宣揚?該不該有什么組織機構對這種知名度進行確認?企業能不能借此來宣傳進一步擴大自己的知名度?顯然,這一切都需要進一步回答。(金明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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