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基層政法機關
2013年定向招錄培養公務員簡章
根據中央政法委、中組部、中編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2013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政委密電〔2013〕137號)精神,為切實做好2013年全區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培養公務員試點工作,特制定本簡章。
一、招錄人數及培養方式
(一)招錄人數
本次計劃定向招錄85人。其中,從退役士兵中招錄13人,從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中招錄72人。其中,確定一定比例的職位定向招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和大學生退役士兵(以下統稱“項目人員”)。
服務基層項目是指:選聘高校畢業生到嘎查村任職工作、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高校畢業生社區民生工作志愿服務計劃、農村牧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面向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選拔儲備高校畢業生計劃以及納入旗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日常管理的“儲備人才”。
大學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畢業后應征入伍、在報名開始日前已退役的人員。
(二)定向培養方式
1.專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的專科教育,學制2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2.本科教育。采取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模式,學制2年。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
3.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培養模式,以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為起點,學制2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且論文答辯通過者,頒發研究生畢業證書并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二、招錄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錄對象
1.具有內蒙古常住戶口(或持有自治區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退役士兵;
2.具有內蒙古常住戶口或戶口保留在內蒙古各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戶口保留在原就讀學校或原就讀學校所在地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區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內蒙古生源的應屆畢業生;
3.在內蒙古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2013年12月31日前服務期滿的人員可以報考)。
以上1、2項條件的取得時間為2013年9月2日前。
(二)報考條件
1.報考者須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報考公安機關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2.招錄退役士兵的職位,要求報考者年齡在25周歲以下(1987年9月2日后出生),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退役士兵,年齡可放寬至27周歲(1985年9月2日后出生);招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的職位,要求報考者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77年9月2日后出生)。
3.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蒙漢雙語試點班的,還應具備運用蒙古語言文字的能力。學歷的取得時間為2013年9月2日前。
4.報考定向招錄項目人員職位的,要求報考者必須是截止2013年9月2日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2013年12月31日前服務期滿的人員可以報考)或已退役的大學生士兵。凡是到2013年9月2日服務期滿(或退役)超出3年或被正式錄用到機關、聘用到事業單位(列入行政或事業編制)的人員,不得再報考定向招錄項目人員的職位。
5.除上述條件外,報考人員還應符合招錄職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6.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未滿最低服務期限的公務員和定向招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行為且在禁考期內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和公開招聘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14年及以后畢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讀的專科、本科、研究生;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職位。
報考者在本次考試辦理錄取手續前考上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本科或研究生并已到錄取院校報到注冊的或在其他公務員考錄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新錄用(聘用)未滿試用期的,取消其本次考試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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