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我國勞動就業法規與政策
第一節 促進就業的法規與政策
一、促進就業的原則及政策支持
(一)促進就業的原則
1、國家促進就業;
2、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各級政府、用人單位、婦女、各民族、殘疾人、傳染病、農村城市)
3、照顧特殊和困難群體;(殘疾人、少數民族、退役的予以就業優待)
4、禁止16歲以下未成年人就業;(童工不允許就業要就業必須在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在行業并需要審批并保持其受教育的權利;未成年人只能從事不影響其生長發育的勞動)
(二)政策支持
1、產業政策促進就業;
2、財政政策促進就業;
3、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
4、優惠政策促進就業;
5、金融政策促進就業;
6、統籌兼顧促進就業;
7、就業服務促進就業;
二、就業服務與就業援助
(一)就業服務
1、公共就業服務(縣級以上政府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舉辦營利性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2、職業中介機構(中介機構應遵循合法、誠信、公開、公平原則。職業中介應具備:明確章程制度;場所設施資金;專職人員;其他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證。不得有下列行為:提供虛假信息;為無照單位服務;偽造許可證;扣押勞動者證
件;其他)
3、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大規模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4、勞動力調查登記制度
(二)就業援助
對象:就業困難人員。
措施有:
1、建立健全的援助制度;
2、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
3、鼓勵支持社會各方面的服務援助
4、扶助殘疾人就業;
5、確保城市家庭至少一人就業;
6、困難人員集中地區引導轉移。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