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五、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訂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六、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jié)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同時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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