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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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四)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金額等應當規范。如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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