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及其種類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以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財政部門為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零余額賬戶(簡稱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按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審查后符合開立相應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并履行向人民銀行備案程序;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準。需要人民銀行核準的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人民銀行對核準類賬戶頒發基本域臨時或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銀行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另有規定的除外。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資料有下列變更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申請并辦理變更手續,開戶銀行2 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1.存款人的賬戶名稱;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3.地址、郵編、電話等其他開戶資料。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相關推薦:200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前密押5套題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