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簡答題】某公司為員工張某支付培訓費1萬元,約定服務期為5年。3年后,張某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不肯再續簽合同。公司要求其支付違約金。請問張某是否應支付違約金?數額是多少?
[答疑編號632020503]
『答案解析』張某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違約金。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為1萬元,約定的服務期為5年,每年扣減2千元。因已履行勞動合同3年,則張某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為余額4千元
(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條款適用范圍應限定為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禁止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例題·簡答題】張先生原是某公司的銷售總監,公司與他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無論張先生因何離職,離職后1年內不得在本行業從事相關業務,公司在離職、3個月和半年時分三次支付總數為6萬元的補償金。在該公司工作3年后,張先生突然向公司辭職。但公司只給了他第一筆補償金2萬元,其余部分公司一直沒有支付。張先生認為公司違約,競業限制協議已自動失效,遂在離職后4個月到原公司的對手公司上班。請問張先生的做法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其對原公司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解析』競業限制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離職員工承擔保守原企業商業秘密、不與原企業競爭的義務,同時享有獲取一定經濟報酬的權利。離職員工如果得不到相應的補償,擇業自主權利又受到競業限制合同的限制,雙重的不利勢必影響其生存狀況和發展前景。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因此,張先生應該先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話,張先生可主張競業限制協議終止。此時,張先生可以自由擇業。然而本案中,雖然張先生只拿到一筆經濟補償,但競業限制協議并未自然失效,張先生仍然負有不與原企業競爭的義務。因此,張先生的做法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其對原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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