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醫療期
(一)醫療期的概念
1.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并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期。)(在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就有義務進行勞動。如果勞動者由于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調動崗位,選擇他力所能及的崗位工作。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無法完成,說明勞動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則稱為停工留薪期。職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據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醫療期期間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 |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
醫療期 |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個月 |
6個月內累計 |
5年以上 |
6個月 |
12個月內累計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個月 |
12個月內累計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個月 |
15個月內累計 | |
10年以上15年以下 |
12個月 |
18個月內累計 | |
15年以上20年以下 |
18個月 |
24個月內累計 | |
20年以上 |
24個月 |
30個月內累計 |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舉例】1名應享受3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08年3月15日起第一次病休,則該職工醫療期應在3月15日至9月14日6個月內的時間段確定。假設到7月20日,該職工已累計病休3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若該職工在7月21日至9月14日之間再次病休,就無法享受醫療期待遇。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三)醫療期內的待遇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待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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