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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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本章考情分析 |
第 2 頁: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
第 4 頁:第二節 稅務管理 |
第 10 頁:第三節 稅款征收 |
第 19 頁:第四節 稅務檢查 |
第 20 頁: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
第 23 頁:第六節 稅收法律責任 |
(二)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含義:
(1)代位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
(2)撤銷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例題·判斷題】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可以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009年)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代位權的行使。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1.縣以上(含縣)稅務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以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防止新的欠稅發生,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2.欠繳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3.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4.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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