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本章考情分析 |
第 2 頁: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
第 4 頁:第二節 稅務管理 |
第 10 頁:第三節 稅款征收 |
第 19 頁:第四節 稅務檢查 |
第 20 頁: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
第 23 頁:第六節 稅收法律責任 |
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鏈接】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必經復議)
2.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前三項必經復議)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特別注意】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受案范圍中第l項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和第6項第(1)、 (2)、 (3)目所列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多選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下列行為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有( )。
A.稅務機關為其核定應納稅額
B.稅務機關對其作出的加收滯納金的決定
c.稅務機關關于具體貫徹落實稅收法規的規定
D.稅務機關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的情形。復議機關只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換言之,即對抽象行政行為(規章、規定等)不服,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納稅人如果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以向有關機關進行反映,或者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但不包括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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