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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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0】付款(2010年新增)(P311)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相關鏈接】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到期日起2年。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喪失全部票據權利
B.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C.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背書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D.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據權利
【答案】B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對持票人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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