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8】票據權利時效(2010年新增)(P310)
(1)持票人對票據(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商業匯票)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表7-2
票據種類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據權利的 消滅時效 | |
商 業 匯 票 |
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 定期付款 | ||||
見票后 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 | |||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個月 |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
B.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未行使
D.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見票即付(沒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考點19】票據責任(P311)
(1)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行使付款請求權時,對持票人負有付款義務的有( )。(2008年)
A.匯票的承兌人
B.銀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匯票的背書人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2)選項B: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3)選項C: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4)選項D: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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