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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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
第 7 頁:第三節 銀行卡 |
第 9 頁:第四節 結算方式 |
第 13 頁:第五節 票據的一般規定 |
第 27 頁:第六節 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
3、追索金額(P316)
(1)首次追索權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解釋】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費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2)再追索權
①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②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關金額及費用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被追索人可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清償的款項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利息
B、被追索人發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C、持票人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
D、持票人因票據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權的范圍:匯票金額、利息、取得拒絕證明的費用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不包括間接損失,選項D錯誤;(2)再追索權的范圍: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選項C錯誤。
4、行使追索權的程序(P317)
(1)取得相關證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發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相關鏈接】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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