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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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
第 7 頁:第三節 銀行卡 |
第 9 頁:第四節 結算方式 |
第 13 頁:第五節 票據的一般規定 |
第 27 頁:第六節 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
四、支票(★★★)
1、支票的類型(P333)
(1)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3)普通支票
①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者“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解釋】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2、出票時的記載事項(P340)
(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4)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P340)
【相關鏈接】(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之日起10日;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考生應熟練掌握不同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該考點經常出現在單選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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