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付款(2010年新增)(P311)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相關鏈接】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到期日起2年。
(2)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對持票人拒絕付款。
【解釋】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9、票據追索(2010年新增)
(1)到期后追索(P316)
票據到期后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到期前追索(P316)
在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3)被追索人(P316)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4)追索金額(P316)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解釋】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費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5)發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相關鏈接】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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