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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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四)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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