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仲裁協議的內容包括: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仲裁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三)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按照地域標準也即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