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管理
稅務管理是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工作,協調征稅關系而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實施的基礎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為。
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內容。
二、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范圍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統稱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我國現行稅務登記制度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包括證照管理、非正常戶處理等。
三、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簿的設置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置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2.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3.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l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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