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l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發票管理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發票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通常按照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劃分為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三種。
稅法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使用和保管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法定手續。
(二)納稅申報的內容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三)納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申報主要有自行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等方式。
(四)納稅申報的其他要求
稅收法律制度還對按期納稅申報和延期納稅申報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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