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二、稅款征收方式
稅款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和納稅人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計算、征收稅款的形式和方法。包括確定方式和繳納方式。
稅款的確定(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等。
稅款的繳納方式有: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等。
三、稅款征收措施
(一)由稅務機關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稅務機關有權依照稅法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時,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帶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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