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P79)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應稅勞務是指:(1)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2)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例題·單選題】(2010年)根據營業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是( )。
A.建筑安裝業
B.交通運業
C.郵電通信業
D.加工、修理修配業
『正確答案』D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應當征收營業稅的有( )。
A.境外保險公司為境內的機器設備提供保險
B.境內石油公司銷售位于中國境外的不動產
C.境內高科技公司將某項專利權轉讓給境外公司
D.境外房地產公司轉讓境內某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1)勞務——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內;(2)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接受方在境內;(3)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在境內;(4)轉讓或出租不動產——不動產在境內。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P79)
1.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稅務處理可以簡化為: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以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稅。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行為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二)兼營行為(P80)
1.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經營非應稅(即增值稅征稅范圍)貨物與勞務;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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