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和原則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訂立勞動合同應出于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達。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例題·單選題】下列情形中,訂立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具備主體合法性的是( )。
A.未滿16周歲的小趙與某餐廳簽訂的勞動合同
B.未滿16周歲的小錢與某雜技團簽訂的勞動合同
C.未滿16周歲的小孫與某快遞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D.未滿16周歲的小李與某保安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不滿16周歲。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提示:“其他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證件:居民戶口簿、畢業證、學位證、資格證、專業技能證書、職稱評定證書等證件。“其他名義”實踐中一般是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費用。
(3)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4)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例題·分析題】某化妝品公司招聘銷售人員,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交300元制服押金,以便制作統一的工作服裝,并表示在員工與公司結束勞動關系并將制服完好返還公司后,公司將該押金全額返還給員工。部分員工認為公司收取押金違反了法律規定,遂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請問勞動行政部門是否可以就此事作出行政處理?
『正確答案』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公司以提供制服的名義收取押金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公司將該押金返還給員工,并可以根據實際收取押金的員工人數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公司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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