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必經復議)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前三項必經復議)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此處的規定不含規章)
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2)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款;(4)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稅款,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前置)。
解釋:稅務的技術性爭議,適用復議前置。常見的稅務爭議為主體、數額、方式等爭議,不包括處罰、強制、保全。
【例題·單項題】根據稅務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2010年)
A.確認適用稅率 B.收繳發票 C.確認計稅依據 D.加收稅收滯納金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的適用范圍。稅務行政復議中,復議前置的納稅爭議只有以下四種情形:(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2)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不予抵扣稅款;(4)不予退還稅款。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都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多選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下列行為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有( )。
A.稅務機關為其核定應納稅額
B.稅務機關對其作出的加收滯納金的決定
C.稅務機關關于具體貫徹落實稅收法規的規定
D.稅務機關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的情形。復議機關只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換言之,即對抽象行政行為(規章、規定等)不服,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納稅人如果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以向有關機關進行反映,或者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但不包括規章。
【例題·多選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 )的行為不服,可以不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B.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C.不予抵扣稅款或者退還稅款
D.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適用。應當先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包括:(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2)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款;(4)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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