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2010年單選題命題點】
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12項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表6.3行政復議申請分類
必經復議 |
選擇復議 |
第1項: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 |
第2項: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
【特別關注】當事人對受案范圍中第1項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幾項內容稱為“必經復議”,即必須先向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示】注意選擇題,區分哪些屬于必經復議范圍。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時間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方式和生效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七、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對于上表中必經復議行為不服,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復議。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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