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增值稅 |
第 3 頁:第二節 消費稅 |
第 4 頁:第三節 營業稅法律制度 |
第三節 營業稅法律制度
(一)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解釋1】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其他 勞務征收營業稅。
【解釋2】無形資產: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解釋3】不動產:(1)以不動產投資入股,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個人將無形資產無償贈送他人,不交營業稅。
【解釋4】混合銷售: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2)其他 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營業稅;(3)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解釋5】兼營:納稅人兼營應稅貨物銷售、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如果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解釋6】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但郵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解釋7】注意“境內”的含義:(1)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3)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4)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游;(5)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6)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除外;(7)境外保險機構以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二)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個人轉讓無形資產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三)不同行業的計稅依據
1、運輸企業
(1)運輸業務的營業額一般包括客運收入、貨運收入、裝卸搬運收入、其他運輸業務收入和運輸票價中包括的保險費收入,以及隨同票價、運價向客戶收取的各種建設基金等。
【解釋】在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時,準予抵扣的運費金額是指在運輸單位開具的發票上注明的“運費和建設基金”,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入。
(2)運輸企業自中國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其載運的旅客或者貨物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轉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聯營運輸業務,以實際取得的營業收入為營業額。
2、建筑業
(1)建筑業的營業額為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工程價款之外的各種費用。
【解釋】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和施工機構遷移費,以及施工企業收取的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都應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
(3)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
(4)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總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相關鏈接】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5)自建行為的營業額根據同類工程的價格確定;沒用同類工程價格的,按照下列公式核定其營業額:
營業額=[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6)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費全額為營業額。
3、金融保險業
(1)一般貸款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
(2)外匯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解釋】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刪掉了外匯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2008年的計算分析題曾涉及該考點。
(3)外匯、股票、債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非金融單位和個人的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繳納營業稅。
(4)金融經紀業,以金融服務手續費等收入為營業額。
【解釋】金融經紀業包括委托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等,但不包括信托貸款。
(5)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其中,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解釋1】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經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繳納營業稅。
【解釋2】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繳納增值稅;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繳納營業稅。
(6)保險業務,以納稅人提供屬于保險業征稅范圍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為營業額。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人也應按全部保費收入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分保人不再繳納營業稅。
4、郵電通信業
(1)郵政業務的營業額是指提供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其他郵政業務的收入。
(2)電信業務的營業額是指提供電報、電話、電傳、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其他電信業務的收入。
5、文化體育業
單位和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解釋1】文化業的征稅范圍包括表演、播映等,但“廣告的播映”按照“服務業”稅目征稅。
【解釋2】體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者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解釋3】以租賃方式為文化活動、體育比賽提供場所,按照“服務業”稅目征稅。
6、娛樂業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費等。
【解釋】娛樂業的征稅范圍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游戲、網吧等娛樂場所。
7、服務業
輔助講解:
金融經紀業、郵政部門發行報刊、融資租賃不在本稅目征稅。
【解釋2】
(1)服務業的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的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我國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團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相關鏈接】運輸企業自中國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其載運的旅客或者貨物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轉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旅游企業在我國境內組團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其營業額允許扣除付給接團企業的費用。
(4)旅游業務,以全部收費減去替旅游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餐費、住宿費、交通費、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考點2】營業稅的免稅規定,以公益為目的。
【考點3】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3、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筑物,為其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考點4】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