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三、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
1.“境內”的含義 | (1)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
2.應稅勞務 | 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勞務 注意: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
3.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
單項選擇題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是( )。
A.銷售貨物
B.進口貨物
C.轉讓無形資產
D.提供修理修配勞務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營業稅的征收范圍。選項ABD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多項選擇題
◎根據營業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繳納營業稅的是( )。
A.個人自建自用的不動產
B.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送他人
C.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
D.個人受托種植植物的行為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營業稅的征稅范圍。選項A,個人自建自用的不動產,不征收營業稅。選項C,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知識點四、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換言之,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又涉及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
類別 |
稅務處理 |
舉例 |
一般規定 | 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 | 電視機廠在銷售電視機時送貨上門 |
以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稅 營業額為應稅勞務營業額與貨物銷售額的合計 |
歌廳在提供娛樂服務時銷售煙酒、飲料 | |
特殊規定 |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納稅 | 某建材廠銷售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鋁合金門窗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安裝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
(二)兼營行為
多項行為涉及到兩種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分別納稅;
2.未分別核算或者未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區分
相同 | 都涉及到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
不同 | (1)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到兩種稅的征稅范圍,價款來自同一個客戶; 兼營行為:一個單位的不同經營行為涉及到兩種稅的征稅范圍,收取的兩種款項在財務上可以分別核算 |
(2)稅務處理不同 混合銷售行為——以主業確定納哪種貨物與勞務稅 兼營行為——分別納稅 |
(四)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幾種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熟悉)
征收營業稅 |
征收增值稅 |
1.水利工程單位向用戶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費——“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 |
2.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 |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
3.郵政部門發行報刊 |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 |
4.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 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而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
5.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 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 |
6.納稅人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不銷售汽車的 | 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 |
7.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
征稅范圍總結
征收范圍 | 征收范圍涉及內容 | 注意 |
一般規定 | (1)提供應稅勞務——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勞務 (2)轉讓無形資產 (3)銷售不動產 |
(1)境內的含義:4點 (2)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
特殊規定 | (1)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 稅務處理:依主業確定繳納何種貨物和勞務稅。 特殊: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納稅 |
(2)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增值稅與營業稅兼營) | 分別核算,分別納稅; 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行為營業額 | |
(3)視同發生應稅行為(3項) |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其他 | |
(4)7種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