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郵電通信業
一般情況下:全額計稅
差額計稅:
(1)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的出租電路業務 | 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的價款后的差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按各自取得的全部價款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
(2)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 | 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3)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 | 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五)文化體育業
一般情況下:全額計稅
差額計稅: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應由直接向用戶收取數字付費頻道收視費的單位,按其向用戶收取的收視費全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對各合作單位分得的收視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
(六)娛樂業
經營娛樂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七)服務業
1.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
(1)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
(2)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對福利彩票機構以外的代銷單位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征收營業稅。
(3)外事服務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繳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
(4)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查驗費、打單費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費用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2.旅店業:全額計稅
3.飲食業:全額計稅
4.旅游業:差額計稅
(1)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并采取"一票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從高適用稅率。
5.廣告業:一般情況下全額計稅。
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6.租賃業:租金收入全額計稅,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7.倉儲業:全額計稅
差額計稅: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8.其他服務業的營業額為發生其他服務業勞務時,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熟悉勞務公司、物業管理單位、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差額計稅的規定,熟悉消費者持卡消費如何計稅的規定。
(1)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 | 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2)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 | 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3)對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 | 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4)消費者持服務單位銷售或贈與的固定面值消費卡進行消費 | 應確認為該服務單位提供了營業稅服務業應稅勞務,發生了營業稅納稅義務,對該服務單位應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消費者持卡消費時,服務單位所沖減的有價消費卡面值額 |
(八)轉讓無形資產
一般情況下:全額計稅。
差額計稅:納稅人轉讓購置或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 | 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2)納稅人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 | 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九)銷售不動產
一般情況下:全額計稅。
差額計稅:納稅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或抵債所得的不動產
(1)納稅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 | 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2)納稅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 | 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十)營業額扣除有關項目的合法有效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