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當期銷項稅額的確定
當期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或者 當期銷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解釋1】在計算當期銷項稅額時,考生應注意以下問題:
(1)首先界定題目中的項目是否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中需要注意的問題視同銷售、混合銷售和兼營。
(2)“當期”的界定。根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準確界定該筆收入是否計入“當期”的銷項稅額。
(3)銷售額的范圍:向購買方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手續費、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
提示:價外費用不包括: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解釋2】銷售額是否含增值稅, 一般情況下,試題中會明確指出銷售額是否含增值稅。在未明確的情況下,注意以下原則:
①看發票類型:普通發票中的價款肯定含稅;專用發票中的“銷售額”肯定不含稅
②“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視為含稅收入;
③零售額、零售價一定含稅;
④混合銷售中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如安裝費)視為含稅收入;
⑤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一般含稅(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除外)。
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的公式為: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3%或17%)
2.混合銷售行為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額。
3.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稅務機關依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如下:
①不征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注:成本利潤率按10%計算。
②征收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解釋1】組成計稅價格公式推理過程:
(1)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
(2)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3)組成計稅價格×(1-消費稅稅率)=成本+利潤
(4)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l-消費稅比例稅率)
【解釋2】“成本”分為兩種情況:① 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② 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根據規定統一為10%.
【解釋3】組成計稅價格的適用,必須在納稅人沒有平均價格可以參考的前提下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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