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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事實【★2011年多選題】
任何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都要有法律事實的存在。按照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劃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提示】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如地震、洪水、臺風等。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
(二)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
1.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2.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3.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
4.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5.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6.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提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都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區分要點是“當事人的主觀意志”。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屬于法律事件。
【例題1·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購買股票
B.簽訂合同
C.發生地震
D.承兌匯票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兩類。本題選項ABD屬于法律行為。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2012年、2011年、2010年單選題】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體的表現形態。法的
形式的種類,主要是依據創制法的國家機關不
同、創制方式的不同而進行劃分的。
表1.2法的形式及制定機關
形式 |
制定機關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
法規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地方性法規 |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
|
自治法規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 |
|
特別行政區的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特別行政區 |
|
行政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所屬部委及直屬機構 |
政府規章 |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
|
國際條約 |
國家之間 |
(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2011年單選題】
表1.3法的分類
法的分類 |
劃分標準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
實體法和程序法 |
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
一般法和特別法 |
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
國際法和國內法 |
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所作的分類 |
公法和私法 |
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 |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大體可以劃分為以下七個主要的法律部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法律部門;民法商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社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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