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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八、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表1.6行政復議的范圍
范圍 |
內容 |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
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
【例題6·單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
A.對工商局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不服
B.對工商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
C.對財政局作出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不服
D.對稅務局作出的給予其職工的降職處分決定不服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的范圍。稅務局作出的給予其職工的降職處分決定不在行政復議范圍之內。
(二)行政復議申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
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2010年判斷題】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四)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3.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4.根據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規定,被申請人的下列具體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2011年多選題】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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