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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源稅法律制度
(-)資源稅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征稅范圍和稅目
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固體鹽、液體鹽)七類。
【提示1】特別注意前三項中不包括的內容:(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提示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三)稅率
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
【提示】對原油和天然氣兩款稅目按照比例稅率從價征收,其他稅目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征收。
【特別關注】
1.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稅率的,-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3.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四)資源稅的計稅依據【★2011年單選題】
資源稅以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1.銷售額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礦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提示1】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提示2】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2.銷售數量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為銷售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量為銷售數量自產自用包括生產自用和非生產自用;
(3)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其中:
①原煤。納稅人以自產原煤連續加工洗煤、選煤或用于煉焦、發電及生產生活等用煤,均以動用時的原煤量為銷售數量;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準確提供原煤移送數量的,按加工產品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銷售數量。
②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納稅人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銷售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原礦銷售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4)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銷售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6)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計征辦法的應稅產品: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2.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辦法的應稅產品: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定額稅率。
【例題9·計算題】某銅礦2013年12月份銷售銅礦石原礦4萬噸,移送使用入選為精礦1萬噸,選礦比為20%。已知:該礦山銅礦屬于5等,適用的單位稅額為1.2元/噸。計算該銅礦12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
【答案】根據資源稅法律制度規定,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銷售數量計稅。
(1)銷售銅礦石原礦應納資源稅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4×1.2=4.8(萬元)
(2)入選精礦的銅礦石原礦應納資源稅稅額=入選精礦÷選礦比×適用的定額稅率=1÷20%×1.2=6(萬元)
(3)該銅礦12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4.8+6=10.8(萬元)
(六)資源稅稅收優惠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4.自2012年2月1日起,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暫減按規定稅率標準的80%征收。
(七)資源稅的征收管理【★2012年判斷題】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地點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特別關注】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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