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
第 2 頁: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
第 3 頁:各類具體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
第 4 頁: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考情分析】
考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節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內容
【高頻考點】: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1、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核準制:需要人民銀行核準的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除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
3、備案制: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4、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開戶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頒發基本(或臨時或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5、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對于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準日期;對于非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開戶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變更賬戶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地址等其他開戶資料后,應及時向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
申請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的時間:實際情況發生變更后的5個工作日內。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撤銷的情形 | 時間規定 | |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 存款人5個工作日內提出撤銷申請 | 如存款人未申請撤銷,銀行應通知該單位辦理銷戶手續,銀行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
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 ||
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 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后,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專戶的,應在撤銷原基本存款賬戶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 |
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賬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余額轉入基本存款賬戶,最后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撤銷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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