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
第 2 頁: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 |
第 3 頁:個人所得稅稅目 |
第 4 頁:個人所得稅稅率 |
第 5 頁: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
第 6 頁: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7 頁: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
第 8 頁: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
個人所得稅稅目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不定選擇和判斷題、2012不定選擇和單選題、2011單選題、2010單選和判斷題、2008單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節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高頻考點】:個人所得稅稅目
按應納稅所得的來源劃分,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大致可以分為3類,共11個應稅項目。
(一)工資、薪金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提示: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范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2.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包括:(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對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對非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
1.“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2.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對出租車不擁有所有權: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對出租車擁有所有權: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三)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1.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論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承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方繳納一定的費用,繳納承包、承租費后的企業的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共29項)。
其他規定:
1.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
(1)個人擔任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其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
(2)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
2.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
3.對營銷成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
4.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
(五)稿酬所得
1.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報紙、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問題,有關稅收制度規定如下:
(1)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是否發表、是否在本單位發表以及作者專業狀況為標準,辨析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三者之間的區別。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注意區分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
2.個人購買者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商店無償提供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出租使用。對購買者個人少支出的購房價款,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轉讓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1)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有關規定確定。
(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舉的各項個人應稅所得外,其他確有必要征稅的個人所得,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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