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四、土地增值稅 | ||
征稅范圍 |
出讓與轉讓 |
出讓(不征);轉讓(征) |
贈與 |
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通過相關機構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不征);贈與其他人(征) | |
投資聯營 |
雙方都是一般企業(不征);有一方為房地產企業(征) | |
房屋交換 |
個人互換住房(不征);企業互換(征) | |
【提示】其他規定可通過常識判斷,依據為房屋權屬是否發生轉移且有增值 | ||
應納稅額計算 |
房地產企業出售新房 |
扣除項目5項 |
非房地產企業出售新房 |
扣除項目4項 | |
出售舊房 |
扣除項目3項 | |
出售土地 |
扣除項目2項 | |
稅收優惠 |
⑴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稅;超過20%的全額征收 | |
清算 |
應當清算 |
⑴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 |
可以清算 |
⑴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 |
表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 ||
納稅人 |
受益人納稅 | |
應納稅額計算 |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面積×定額稅率 | |
實際占用土地面積 |
已測定——以“測定”面積為準 | |
稅收優惠 |
一般規定 |
⑴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
特殊規定 |
⑴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自XXX之“次月”起 |
表六、車船稅 | |||
納稅人 |
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擁有并使用) | ||
應納稅額計算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定額稅率 | ||
計稅依據 |
乘用車、客車和摩托車 |
輛 | |
貨車、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包括拖拉機) |
整備質量(自重)每噸 | ||
機動船舶 |
凈噸位每噸 | ||
非機動駁船、拖船(減半) | |||
游艇 |
艇身長度每米 | ||
【注意】購入當年不足1年的自納稅義務發生“當月”按月計征 | |||
稅收優惠 |
農業生產 |
捕撈、養殖漁船;拖拉機 | |
特權車輛 |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警用車船(白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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