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七、印花稅 | |||
納稅人 |
書立 |
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 | |
領受 |
領受人 | ||
使用 |
使用人 | ||
征稅范圍 |
記憶口訣 |
千一豬管飽、萬三狗見雞、萬五贏家運產茶+借款合同 | |
房加地,商加利,營業執照中間系 | |||
注意事項 |
⑴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銷電合同,按購銷合同貼花;“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 ||
應納稅額計算 |
從價計征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 |
計稅依據 |
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 ||
資金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經營期間金額不變不再納稅,金額增加差額納稅 | |||
定額貼花 |
非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按5元一本貼花 |
表八、資源稅 | ||||
征稅范圍 |
原油 |
天然原油 |
征 | |
“人造”石油 |
不征 | |||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 |
免稅 | |||
天然氣 |
專門或與原油同時開采 |
征 | ||
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
不征 | |||
煤炭 |
原煤 |
征 | ||
“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
不征 | |||
其他非金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礦原礦;固體鹽、液體鹽 |
征 | |||
應納稅額計算 |
從量計征 |
應納稅額=計稅數量×定額稅率 | ||
計稅數量 |
銷售——“銷售數量” | |||
自用——移送使用時的“自用數量” | ||||
從價計征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原油、天然氣) | |||
【注意】已納稅款的扣除問題 |
表九、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 ||
|
城建稅 |
教育費附加 |
稅率 |
7%(市區);5%(縣城);1%(其他) |
3% |
【注意】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稅,城建稅適用“受托方所在地”稅率 | ||
計稅依據 |
納稅人“實繳”的“三稅”稅額 | |
應納稅(費)額 |
應納稅額=(實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適用稅(費)率 | |
減免稅 |
⑴進口不征;⑵出口不退;⑶“三稅”減免,同時減免;⑷對“三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規定外,“城、教”不予退還 |
表十、船舶噸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煙葉稅 | |||
船舶噸稅 |
納稅人 |
應稅船舶負責人 | |
征稅范圍 |
自中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船舶 | ||
計稅依據 |
凈噸位【注意】拖船和非機動駁船減半征收 | ||
稅率 |
采用定額稅率,按噸位和停靠時間實行復式稅率 | ||
征稅機關 |
海關 | ||
車輛購置稅 |
納稅人 |
以各種方式取得車輛并“自用”的單位和個人 | |
應納稅額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計稅依據同增值稅) | ||
納稅環節 |
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 ||
耕地占用稅 |
征稅范圍 |
占用耕地(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魚塘)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 | |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不征稅 | |||
稅收優惠 |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 ||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免稅 |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經批準 |
收到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 |
未經批準 |
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 ||
煙葉稅 |
納稅人 |
收購煙葉的單位(包括受委托收購煙葉的單位) | |
征稅范圍 |
晾曬煙葉(包括名錄內和名錄外)、烤煙葉 | ||
計稅依據 |
收購價款+價外補貼(收購價款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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