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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復習方向】本章內容相對簡單,復習難度較小,所占分值不高,復習階段適當關注時間性考點同時注意區分核定應納稅額、稅收擔保、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考點透析】
表一、稅務登記 | ||
范圍 |
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其他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 |
稅務登記證 |
必須提供 |
開立銀行賬戶、領購發票 |
應當出示 |
辦理其他與“稅”有關的事項 | |
互相登記 |
納稅人開立或變更銀行賬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 |
登記 |
開業 |
時間:自×××之日起30日內 |
變更 |
時間: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 | |
注銷 |
時間:自×××之日起15日內 | |
停、復業 |
身份——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 | |
外出經營報驗 |
《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
表二、證、賬、票管理 | |||
賬簿設置 |
納稅人 |
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 | |
扣繳義務人 |
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 | ||
制度報備 |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 ||
檔案保管 |
證、賬、表及其他涉稅資料應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 ||
發票管理 |
種類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 |
普通發票 |
—— | ||
專業發票 |
國有交通運輸、金融保險、郵政電信業 | ||
領購 |
提供證件 |
經辦人身份證、稅務登記證、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 |
發簿 |
“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 ||
代開 |
憑購銷合同、經辦人身份證,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 ||
異地領購 |
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 ||
開具 |
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 ||
不得虛開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即為虛開) | |||
絕對禁止 |
⑴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⑵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⑶拆本使用發票;⑷擴大發票使用范圍;⑸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⑹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 ||
相對禁止 |
“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 ||
保管 |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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