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三、納稅申報 | ||
自行申報 |
傳統方式 | |
郵寄申報 |
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 |
數據電文申報 |
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實際申報日期 | |
其他 |
簡易申報 |
實行定期定額的納稅人 |
簡并征期 | ||
【注意】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享受減、免稅待遇,在減稅、免稅期間的均應當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 ||
延期申報 |
不可抗力 |
無需申請直接延期,稅務機關事后查明、核準 |
其他原因 |
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核準 | |
預交稅款 |
多繳:退,但不支付利息;少繳:補,但不支付滯納金 |
表四、稅款征收 | |||
征收方式 |
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 | ||
征收措施 |
核定應納稅額 |
核定情形 |
【記憶提示】核定的情形要么沒賬要么相當于沒賬 |
核定方法 |
⑴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 ||
滯納金 |
計算公式 |
滯納金=應納稅款×滯納天數×5‰0 | |
滯納天數 |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 ||
擔保 |
情形 |
⑴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財產的跡象 | |
范圍 |
稅款;滯納金;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 ||
保全 |
前提 |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或不能提供擔保 | |
具體措施 |
⑴書面通知“凍結”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陷阱:凍結全部資金) | ||
強制執行 |
前提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 | |
具體措施 |
⑴書面通知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 ||
共同特征 |
批準 |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 |
不適用 |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
【注意】稅收保全措施并非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必經前置程序 | |||
阻止出境 |
表五、稅務檢查 | ||
權利 |
查賬、場地檢查、責成提供資料、詢問、交通郵政檢查、存款賬戶檢查 | |
注意 |
場地檢查 |
不能進入生活場所 |
存款賬戶檢查權 |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 |
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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