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社會保險的概念、種類與基本原則 |
第 2 頁:基本養老保險 |
第 3 頁:基本醫療保險 |
第 4 頁:工傷保險 |
第 5 頁:失業保險 |
第 6 頁:生育保險 |
第 7 頁:社會保險費征繳 |
第 8 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 |
第 9 頁: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
基本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含義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二)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1.單位繳費
由統籌地區統一確定適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率。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2.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來源
(1)個人繳費部分
由統籌地區統一確定適合當地職工負擔水平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2)用人單位強制性繳費的劃入部分
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用人單位所繳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醫療賬戶的具體比例。一般為30%左右。
(3)個人賬戶存儲額的利息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四)職工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1.起付標準,又稱起付線,一般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
2.最高支付限額,又稱封頂線,一般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左右。支付比例一般為90%。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醫療費用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提示: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償。
(六)醫療期
1.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2.醫療期期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工作年限本單位工作年限醫療期計算方法
10年以下5年以下3個月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年以上6個月按l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0年以上5年以下6個月按l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按l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0年以上l5年以下l2個月按l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l5年以上20年以下 l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0年以上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提示: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3.醫療期內的待遇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待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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