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票據的概念 |
第 2 頁:票據權利與責任 |
第 3 頁:票據行為 |
第 4 頁:票據追索 |
票據追索
(一)票據追索適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提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作為主債務人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喪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權利(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權利(追索權)。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的內容
(1)最初追索權的客體。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客體。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即可從持票人處取得票據、有關拒絕證明和利息、費用的收據,并可據此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票據法》規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四)追索權的行使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關注566會計職稱微信第一時間獲取報名、試題、內部資料等信息!
會計職稱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 微信搜索"566會計職稱"
初級QQ群: | 中級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