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關稅納稅人、課稅對象和稅目 |
第 2 頁:關稅稅率 |
第 3 頁:關稅計稅依據 |
第 4 頁: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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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頁:關稅征收管理 |
關稅計稅依據
考頻:★★★
2014年單選題和不定項選擇題;2013年多選題
關稅計稅依據名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計稅依據是課稅對象的量的表現。計稅依據的數額同稅額成正比例,計稅依據的數額越多,應納稅額也越多。課稅對象同計稅依據有密切的關系。前者是從質的方面對征稅的規定,即對什么征稅;后者則是從量的方面對征稅的規定,即如何計量。如1984年中國產品稅條例(草案)規定的課稅對象是列舉的產品,而計稅依據則是產品的銷售收入。有些稅的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是一致的,如所得稅中的應稅所得額既是課稅對象,又是計稅依據;有些稅的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是不一致的,如房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房產,它的計稅依據則是房產的價值或租金。
1.一般貿易項下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1)在貨物成交過程中,進口人在成交價格外另支付給賣方的傭金,應計入成交價格,而向境外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買方傭金則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價格中應予以扣除。
(2)賣方付給進口人的正常回扣,應從成交價格中扣除。
(3)賣方違反合同規定延期交貨的罰款,賣方在貨價中沖減時,罰款則不能從成交價格中扣除。
(4)到岸價格是指包括貨價以及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構成的一種價格,其中還應包括為了在境內生產、制造、使用或出版、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5)為避免低報、瞞報價格偷逃關稅,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不能確定時,本著公正、合理原則,海關應當按照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2.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
(1)離岸價格應以該項貨物運離關境前的最后一個口岸的離岸價格為實際離岸價格。
(2)若該項貨物從內地起運,則從內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國內段運輸費用應予扣除。
(3)離岸價格不包括裝船以后發生的費用。出口貨物在成交價格以外支付給國外的傭金應予扣除,未單獨列明的則不予扣除。
(4)出口貨物在成交價格以外,買方還另行支付的貨物包裝費,應計入成交價格。
(5)當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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