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關于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的理解]
如何理解“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
[分析]對于三個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重點是如何界定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十分廣泛,包括:物、經濟行為(包括經濟管理行為、提供勞務行為、完成工作行為)和非物質財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產品)。
[判斷題]甲、乙雙方簽訂一份運輸100臺電視機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就是乙方承運的該100臺電視機。( )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含義。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甲、乙雙方簽訂運輸合同而形成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為。即該法律關系客體并不是乙方承運的電視機,而是乙方承運電視機的運輸行為。
舉例說明。例如:甲、乙企業簽訂了一個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合同標的為機器設備。在買賣合同中,甲、乙兩個企業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機器設備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甲企業應該在5月1日前交貨,乙企業應該在收到貨物后15日內付款;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這種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就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一般情況下,客體為物、經濟行為、非物質財富。
2.[關于經濟權利中的所有權]
如何理解經濟權利中的所有權?
[分析]所有權也稱財產所有權或資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時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
所有權的主體是財產所有人,所有權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和非財產所有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所有權的權能有四項: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3.[關于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的理解]
陽光是否可以作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權利是否只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分析]陽光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和非物質財富,經濟法律關系客體中的物是指可以為人們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經濟價值并以物質形態表現出來的物體;經濟行為包括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非物質財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產品,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著作權等,道德產品是指榮譽稱號、嘉獎表彰等。因為陽光不具有經濟價值,所以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經濟權利并不是只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例如: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讓和轉讓的經濟法律關系中成為這一法律關系指向的對象時,土地使用權就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再比如,專利權屬于經濟權利,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但在專利權的轉讓合同中,專利權就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4.[關于附條件和附期限法律行為的理解]
如何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分析]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又可以分為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和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兩種。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于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于條件成就時效力消滅。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的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成就的,視為其條件不成就;因條件不成就而受利益的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礙其條件成就的,視為其條件已成就。
例如:甲、乙之間約定,如果簽證下來,甲將房子賣給乙,因為簽證是將來的事情,能否簽下來是不確定的,所以這屬于附生效條件的行為,在條件成立的時候,該行為才生效;
又例如,如果A、B之間約定,如果A的簽證辦理完畢,A、B之間就解除租房關系,因為簽證什么時候辦理完畢是不確定的,所以這屬于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應該是在簽證辦理完畢的時候,該租房的關系終止。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也可以分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為和附終止期限的法律行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為,于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止期限的法律行為,于期限屆滿時效力消滅。
例如:甲、乙之間約定,12月1日甲出國后,甲就把房子賣給乙,這里確定了法律行為發生的時間,屬于附發生期限的法律行為,在期限屆至的時候,該法律行為就生效了;
又例如,如果雙方約定:“1月1日租賃期屆滿”,也就是在1月1日的時候,雙方的租賃關系解除,那么這就屬于附終止期限的法律行為。
5.[關于可撤銷的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的解釋]
請舉例說明“可撤銷的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
[分析]對于可撤銷民事行為,在行為被撤銷之前,其效力是存在的,如果將其撤銷,那么該效力從行為發生的時候就消滅。
例如:甲、乙企業于2003年4月1日簽訂一分買賣合同,甲企業4月10日發現自己對合同的標的有重大誤解,4月20日甲企業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那么對于簽訂合同這個行為產生的結果就是: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前為有效合同;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后,追溯自4月1日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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