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1.[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分公司和子公司指的是什么?有什么樣的區別?
[分析]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出資設立并且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一般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擁有相當一部分股權,有很強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稱為“絕對控股”;如果子公司的股東較多,其中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又不超過50%,稱為“相對控股”。分公司則屬于公司依法設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經營的分支機構。
由于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法律意義也大相徑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股東發起設立,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依法設立,設立時不要求注冊資金,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也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應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一般而言,這種授權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方式為表現。也就是說,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就視為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公司經營范圍以內的活動。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2)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執照》。企業的名稱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有限公司×××分公司”。
(3)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子公司由于是獨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資產追究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的情況之外,不能清償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資人追償;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
(4)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子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分公司則先以自有資產承擔,不足部分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注銷和吊銷的區別]
注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什么區別?
[分析]二者的主要區別有三點:
(1)二者的行為主體主動性不同。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登記部門的主動行為;注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的主動行為。
(2)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吊銷是企業因違法而導致的一種行政處罰;而注銷是企業終止的一種正常法律行為。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吊銷會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帶來一些限制,甚至是嚴重的法律責任;而注銷一般情況下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重大影響。
3.[股東為何不能抽回出資]
為何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分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資本,否則就是屬于抽逃注冊資本的行為,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罰。
股東的出資,是公司設立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同時,公司一旦成立,股東的出資就成為公司的財產,即股東的出資形成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保證。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資到位,是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促進公司發展,保證公司必要的償還債務能力,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必要條件。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之和,為了方便公司設立,降低公司設立門檻,公司股東可以分期繳付出資,因此更應該保證公司的資本。因此,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資,使公司財產減少,以防止因股東抽逃出資而減少公司資本。當然,不得抽逃出資不等于絕對的禁止,如果股東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資,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許的方式,實現出資的撤回,如股東將自己在公司的出資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與其他股東協商并經股東會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作出決議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等,在不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情況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資。
4.[有限責任公司的職權及其分類]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的職權包括哪些?如何進行分類?
[分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分為以下幾類:
1.投資經營決定權這是指股東會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作出決定。
2.人事決定權股東會有權選任和決定本公司的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對于不合格的董事、監事,有權予以更換。
3.重大事項的“審批權”
重大事項審批權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審議批準工作報告權。股東會有權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和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2)審議批準經營管理方面方案權。即公司股東會有權對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向股東會提出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進行審批。
4.重大事項“決定權”
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5.公司章程修改權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因此應當由股東會修改,而不能由董事會、監事會進行修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其他職權。
這里的其他職權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確定的其他特別的職權。
5.[關于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理解]
請問如何理解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為什么是屬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職權?
[分析]經營方針是指公司進行經營活動的方向和最終達到的目標。投資計劃是指公司為了期望能在未來獲得更多的收益而將現有收入變換為某種資產并持有的投資計劃。由于投資對公司以后的發展一般具有決定性影響,所以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是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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