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jiayu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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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 具體合同 |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雙方均可提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雙方均可提出)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受害方提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且主要是誤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請求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可撤銷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要由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4)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
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例如,合同中所訂明的仲裁條款的效力不受合同無效的影響,仲裁條款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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