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
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的效力隨之消滅。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
(1)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
(2)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
(3)(利他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二)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或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
2.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
3.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4.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注意事項有三點:
第一、由于協商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如果協商解除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如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則解除合同的協議就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第三、如依法必須獲得有關部門批準才能解除的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協商解除。
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注意事項有四點:
第一、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
第二、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三、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應當以該合同為基礎。約定解除權必須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根據法律規(guī)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才能解除的合同,當事人不得按照約定擅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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