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 具體合同 |
第九節 具體合同
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概述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般為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償合同,故《合同法》規定,其他有償合同,法律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則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標的物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交付標的物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舉例】甲乙簽訂合同,雙方約定在2008年9月完成合同的履行。則在2008年9月前的任何一個時間點都可以交付貨物,支付貨款。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舉例】某養殖場與買受人簽訂了買賣母雞的合同,雙方約定于2008年9月12日交貨,則在2008年9月12日之前母雞生的雞蛋歸養殖場,在2008年9月12日之后母雞生的雞蛋歸買受人。
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即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故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不得隨意轉讓,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所謂風險,是指在買賣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的情形。導致風險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承擔就是風險發生后,誰負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風險承擔中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須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
風險承擔的具體規則如下: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人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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