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 具體合同 |
2、抵押權的順位及確定抵押權次序的規則
(1)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2)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例如,A欠B200萬,A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09年2月10日,B的抵押權到期。已知該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同時有C,A欠C300萬,C的抵押權在09年3月10日到期。B的抵押權在08年5月進行登記,C的抵押于08年3月進行登記。即,C的抵押權先于B設立。將抵押物進行拍賣時,得到價款430萬。此時即使B的抵押權先到期,B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C的債權的部分受償。應當先預留300萬給C,剩余的130萬由B受償。
(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5)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6)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例題·簡答題】甲以自己的一輛汽車作抵押,獲得乙銀行貸款20萬元,辦理了抵物押登記。由于甲的汽車價值40萬元,所以甲又將其抵押給丙銀行,獲得貸款20萬元,辦理了抵押登記。后甲又將該汽車抵押給丁,獲得丁的借款10萬元,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后甲做生意虧本,導致無法償還乙銀行、丙銀行的貸款和丁的借款。于是三個債權人同時要求實現其抵押權。但抵押物拍賣后僅獲得41萬元,不足以清償甲的全部債務。
問題:本案中,乙銀行、丙銀行、丁的債權應按什么順序受償?
『正確答案』根據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本案中,由于乙銀行和丙銀行的抵押權都經過了登記,而丁的抵押權沒有登記,所以乙銀行和丙銀行的債權先于丁的受償。同時乙銀行的抵押權先于丙銀行的抵押權登記,因此,乙銀行先受償,接著是丙銀行,最后是丁。
3、對惡意抵押的限制
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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