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 具體合同 |
五、留置
(一)留置與留置權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舉例】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由乙為甲加工一批貨物,乙依照合同約定將貨物加工完畢后,甲未按照約定的期間支付加工費用,則乙可以留置該貨物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權適用的范圍包括: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例如,A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一批貨物,A公司沒有支付運費。鐵路部門可以留置貨物。假設運輸的貨物為30輛車,運費為一輛車的價值,則鐵路部門只能留置一輛車。
(二)留置權的實現
1.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4.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5.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6.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7.同一動產上己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留置權人放棄留置權;
(2)留置物滅失、損毀而無代位物;
(3)與留置物有牽連關系的債權消滅;
(4)債務人另行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
(5)實現留置權;
(6)喪失對留置財產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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