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 具體合同 |
(三)擔保合同的無效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四)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①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舉例】A公司與B銀行簽訂借款80萬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用其廠房為A提供抵押擔保。經查,丙是A的子公司,且該擔保事項未經丙股東大會的同意。這屬于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在B銀行沒有過錯的條件下,A和丙對B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B和丙有過錯,在A清償了20萬元的條件下,丙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30萬元。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舉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200萬元,丙公司用機器設備為甲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經查甲向乙所借款項用于賭博。這時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若丙無過錯,則丙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若丙有過錯,在甲清償了140萬元的情形下,丙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20萬元。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4.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舉例】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3000萬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與乙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乙銀行按照約定先提供給甲公司1500萬的借款,因甲公司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解除了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此時甲需要清償本息1600萬元,同時需要支付100萬元的違約金,則丙依舊對這170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5.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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